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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企業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設計規範中關於檢(探)測點的確定
4 檢(探)測點的確定
4.1一般原則
4.1.1可燃和有毒氣體檢(探)測器的檢(探)測點,應根據氣體的理化性質、釋放源的特性、生產場地布置、地理條件、環境氣候、操作巡檢路線等條件,並選擇氣體易於積累和便於采樣檢測之處布置。
4.1.2 下列可能泄漏可燃氣體、有毒氣體的主要釋放源,應布置檢(探)測點:
1氣體壓縮機和液體泵的密封處;
2 液體采樣口和氣體采樣口;
3 液體排液(水)口和放空口;
4 設備和管道的法蘭和閥門組。
4.2 工藝裝置
4.2.1 釋放源處於露天或敞開式布置的設備區內,檢(探)測點與釋放源的距離宜符合下列規定:
1 當檢(探)測點位於釋放源的*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時,可燃氣體檢(探)測點與釋放源的距離不宜大於15m,有毒氣體檢(探)測點與釋放源的距離不宜大於2m;
2 當檢測點位於釋放源的*小頻率風向的下風側時,可燃氣體檢(探)測點與釋放源的距離不宜大於5m,有毒氣體檢(探)測點與釋放源的距離不宜大於1m。
4.2.2 可燃氣體釋放源處於封閉或局部通風不佳的半敞開廠房內,每隔15m可設一台檢(探)測器,且檢(探)測器距其所覆蓋範圍內的任一釋放源不宜大於7.5m。有毒氣體檢測器距釋放源不宜大於1m。
4.2.3比空氣輕的可燃氣體或有毒氣體釋放源處於封閉或局部通風不佳的半敞開廠房內,除應在釋放源上方設置檢(探)測器外,還應在廠房內*高點氣體易於積聚處設置可燃氣體或有毒氣體檢(探)測器。
4.3 儲運設施
4.3.1 液化烴、甲B、乙A類液體等產生可燃氣體的液體儲罐的防火堤內,應設檢(探)測器,並符合下列規定:
1 當檢(探)測點位於釋放源的*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時,可燃氣體檢(探)測點與釋放源的距離不宜大於15m,有毒氣體檢(探)測點與釋放源的距離不宜大於2m;
2 當檢測點位於釋放源的*小頻率風向的下風側時,可燃氣體檢(探)測點與釋放源的距離不宜大於5m,有毒氣體檢(探)測點與釋放源的距離不宜大於1m。
4.3.2 液化烴、甲B、乙A類液體的裝卸設施,檢(探)測器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小鶴管鐵路裝卸棧台,在地麵上每隔一個車位宜設一台檢(探)測器,且檢(探)測器與裝卸車口的水平距離不應大於15m;
2 大鶴管鐵路裝置棧台,宜設一台檢(探)測器;
3 汽車裝卸站的裝卸車鶴位與檢(探)測器的水平距離,不應大於15m。當汽車裝卸站內設有緩衝罐時,檢(探)測器的設置應符合本規範第4.2.1條的規定。
4.3.3 裝卸設施的泵或壓縮機的檢(探)測器設置,應符合本規範第4.2節的規定。
4.3.4 液化烴灌裝站的檢(探)測器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封閉或半敞開的灌瓶間,灌裝口與檢(探)測器的距離宜為5m~7.5m;
2 封閉或半敞開式儲瓶庫,應符合本規範第4.2.2條規定;敞開式儲瓶庫沿四周每15m~30m設一台檢(探)測器,當四周邊長總和小於15m時,應設一台檢(探)測器;
3 緩衝罐排水口或閥組與檢(探)測器的距離,宜為5m~7.5m。
4.3.5 封閉或半敞開氫氣灌瓶間,應在灌裝口上方的室內*高點且易於滯留氣體處設檢(探)測器。
4.3.6 可能散發可燃氣體的裝卸碼頭,距輸油臂水平平麵15m範圍內,應設一台檢(探)測器。
4.3.7 儲存、運輸有毒氣體、有毒液體的儲運設施,有毒氣體檢(探)測器,應按本規範第4.2節和第3.0.10條的規定設置。
4.4 其他可燃氣體、有毒氣體的擴散與積聚場所
4.4.1 明火加熱爐與可燃氣體釋放源之間,距加熱爐爐邊5m處應設檢(探)測器。當明火加熱爐與可燃氣體釋放源之間設有不燃燒材料實體牆時,實體牆靠近釋放源的一側應設檢(探)測器。
4.4.2 設在爆炸危險區域2區範圍內的在線分析儀表間,應設可燃氣體檢(探)測器。
對於檢測比空氣輕的可燃氣體,應於在線分析儀表間內*高點易於積聚可燃氣體處設置檢測器。
4.4.3 控製室、機櫃間、變配電所的空調引風口、電纜溝、電纜橋架進入建築物的洞口處,且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可能進入時,宜設置檢(探)測器:
4.4.4 工藝閥井、地坑及排汙溝等場所,且可能積聚比重大於空氣的可燃氣體、液化烴或有毒氣體時,應設檢(探)測器。